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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二十)

(二十) 开展审理阶段委托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总对总”调解组织参与化解或者开展委托调解,提升案件实质性化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