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十)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二十)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十) 开展审理阶段委托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总对总”调解组织参与化解或者开展委托调解,提升案件实质性化解效能。 (十九)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