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十七)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十七)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十七) 联合防范当事人虚假调解。各部门和组织指导本系统调解组织强化依法调解意识,在调解过程中对虚假调解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提示。调解组织、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所在部门报告。人民法院在审查司法确认申请过程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适度审查,经审查存在虚假调解可能、当事人未能予以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依法驳回申请。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