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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十六)

(十六) 健全司法确认机制。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对“总对总”调解组织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阶段委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可以提供指导协助服务。人民法院对于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其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