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二、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三、 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四、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六、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七、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八、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九、 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十、 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十一、 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0. 0056×R+0.4 (1) 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 (2) 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 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分;100≤R<15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1分。 (4) 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6分。 (5) 车型积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0. 08×P 1. 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 (1) 当100≤R<15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当150≤R<2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当200≤R<3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当300≤… (2) 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90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8,… (3)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按整备质量(m,kg)不同,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车型电能消耗量(kW·h/100km,工况… 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注: 2021年1月1日之前获得型式批准并且满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获得1.6分的标准车型积分,具体…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