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