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三、
三、 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