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 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