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