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