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是指符合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Ⅱ)》(以下简称GB18352.2-2001)的车辆。
第三条
申请减征消费税的车辆范围是: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第四条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样品检验、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第五条
样品检验应当送《通知》中规定的检验机构,按照GB18352.2-2001的要求,进行冷启动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并利用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结果和检测手段。
第八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GB18352.2-2001第7章的要求,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随机抽取至少3辆样车,进行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九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审查人员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专家和汽车排放技术专家。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生产一致性检验完毕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和车型清单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已批准减征消费税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如有更改,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车型,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品定期按照GB18352.2-2001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质量体系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