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样品检验应当送《通知》中规定的检验机构,按照GB18352.2-2001的要求,进行冷启动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Ⅳ型试验)和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可以使用符合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中供应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无铅汽油或优质柴油,在检验机构监督下由企业自主进行。

汽车生产企业在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前18个月内,在上述检验机构进行的同类检验结果也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