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审查人员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专家和汽车排放技术专家。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一致性审查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