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出入境、网安等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政治考察工作应当按照组建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培训、实施考察、形成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录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调阅干部人事档案、委托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职位特点和考察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并对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与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格(技能)证书等… 第十五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网上核查。 第十六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个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问题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走访调查。走访调查主要包括:到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第十八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并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考察结论,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上加盖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因第九条第一项行为,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