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招录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规及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所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