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进行考察的,受委托公安机关应从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考察工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将考察情况书面反馈招录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