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考察结论,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上加盖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一份存入招录公安机关工作档案,一份存入录用对象的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