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