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问题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走访调查。走访调查主要包括:到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了解其现实表现,听取意见和反映。

对经历复杂或者录用职位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对其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走访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