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3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第十六条 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1日的,按照1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