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其他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