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