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