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3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