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