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馆藏文献信息,可以进行处置: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自身功能定位、馆舍条件、读者需求、馆藏类型等因素,采用无偿划转、捐赠、置换、转让、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馆馆藏发展策略制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馆藏文献信息的保存利用情况,提出拟处置文献信息目录和处置方式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核销所处置馆藏文献信息的国有资产台账信息,加盖注销专用章,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并与馆藏文献信息接收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对每批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建立处置业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盘点。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区域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等协作机制框架内,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联合处置。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