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含规定限额)的馆藏文献信息,经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一定限额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权限,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由公共图书馆按相关规定处置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或者备案。
国家图书馆资产处置规定限额,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公共图书馆资产处置规定限额,按照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