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区域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等协作机制框架内,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联合处置。
纳入总分馆体系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可以由总馆统一组织,结合体系内文献信息的建设要求和保存利用情况,联合分馆提出处置建议,实施处置。
纳入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可以由体系内起主导作用的图书馆统一组织,结合体系内文献信息的保障要求和保存利用情况,联合合作图书馆提出处置建议,分别处置。
纳入总分馆体系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可以由总馆统一组织,结合体系内文献信息的建设要求和保存利用情况,联合分馆提出处置建议,实施处置。
纳入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可以由体系内起主导作用的图书馆统一组织,结合体系内文献信息的保障要求和保存利用情况,联合合作图书馆提出处置建议,分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