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馆藏文献信息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馆藏文献信息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申请馆藏文献信息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捐赠是指公共图书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馆藏文献信息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捐赠馆藏文献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本级财政部门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文献交接清单确认。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不得将受赠文献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接受捐赠的机构终止运行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受赠文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以无偿划转或捐赠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应当优先选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图书馆作为无偿划转或捐赠对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