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同级公共图书馆之间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以及公共图书馆对同级公共文化机构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跨级次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由国家图书馆无偿划转给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应当附接收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国家图书馆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地方公共图书馆无偿划转给国家图书馆的,由划出方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地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跨级次无偿划转程序,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