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馆藏文献信息,可以进行处置:
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
复本量过多的;
流通率较低的;
内容过时的;
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
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馆藏文献信息,确需处置的,处置时应当遵循保留品种、剔除复本的原则。
对通过接受捐赠入藏的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当遵守捐赠有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
公共图书馆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