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馆藏文献信息,可以进行处置:

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

复本量过多的;

流通率较低的;

内容过时的;

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

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馆藏文献信息,确需处置的,处置时应当遵循保留品种、剔除复本的原则。

对通过接受捐赠入藏的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当遵守捐赠有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

公共图书馆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