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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八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的产生,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向上一级推荐。 第九条 全国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卫生单位均在所在地参加评选。 第十条 卫生部成立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卫生系统评审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白求恩奖章等荣誉称号经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经部办公会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3至4年评选1次。 第十三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实行限额评选。 第十四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授予院、所、站、系及其以下,科室或课题组以上相对独立的单位。 第十五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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