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十五条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十五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