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部成立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卫生系统评审表彰工作。

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