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八条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八条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八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的产生,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向上一级推荐。 县、区卫生局接到推荐书后进行初审,逐级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评选或分别组织评选,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