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
二、
在第九条中的“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后增加“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三、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
四、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
五、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
七、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八、
删去第三十九条。
九、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
十一、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十二、
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十三、
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一万元”修改为“二万元”,“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十四、
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一万元”修改为“二万元”,“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五万元”修改为“十万元”。
十五、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第三十三条”后增加“第三十四条”。
十六、
删去第八十四条。
十七、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
十八、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十九、
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