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九、 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