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十九、 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