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九、 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