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