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将第四款中的“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