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第三十三条”后增加“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一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