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