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公司治理的说明;
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