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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