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