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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