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