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第四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十九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