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