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
第三条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第七条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第八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
第九条
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由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等服务网点均应当按本办法规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