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